43 依訴願法規定,有關訴願決定期間及其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3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6 個月內為之
(C)訴願決定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D)訴願決定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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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7), C(43), D(5), E(0) #1717945
統計: A(149), B(7), C(43), D(5), E(0) #1717945
詳解 (共 2 筆)
#3105296
訴願法
第85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補充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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