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所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幾日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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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01/05)
第 37 條 (通知申辯:卷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之聲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立法理由: 為給予被付懲戒人有充分時間提出答辯書或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繕本送達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十日。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