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附屬事業。下列何者不屬於鐵路法所規定之附屬事業項目?
(A)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B)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C)鐵路運輸必需之資訊服務業
(D)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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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7), C(3765), D(63), E(0) #1352663
統計: A(185), B(37), C(3765), D(63), E(0) #1352663
詳解 (共 2 筆)
#1588772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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