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109/7/15施行)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43 在偵查階段,下列那一個書面命令依法非由法官簽名? (A)押票(B)搜索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