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
性侵害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罰鍰多少?
(A)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B)四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
(C)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D)八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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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7), C(138), D(4), E(0) #581130
統計: A(36), B(17), C(138), D(4), E(0) #581130
詳解 (共 1 筆)
#947074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
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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