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
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復職規定辦理。
43 有關公務員受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停發薪俸,其期間為 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