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李強涉嫌偷窺鄰居婦女洗澡而遭移送法辦,李強的行為觸犯下列何種法律?
(A)刑法
(B)違警罰法
(C)婦女保護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統計: A(425), B(7), C(31), D(2957), E(1) #201200
詳解 (共 10 筆)
(A)偵查不公開
(B)無罪推定原則
(C)阻卻違法事由
(D)罪刑法定主義
特別法
(0800629 制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理由
一、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等處所,經常為他人衣服不整之秘密處所,倘任意窺視,不特妨害人之隱私,且易引起妨害風化案件之發生,爰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維持善良風俗,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三、以猥褻之言論舉動,調戲異性,有違善良風俗,故本條第三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禁止。
(1091229 修正)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理由
一、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本法條文目的應在裁處上開行為,而非特定對象,猥褻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
(0880330 增訂)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者,已甚普遍。惟以之為工具,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本條,明文處罰之。至未透過工具之窺視或竊聽,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以秩序罰處罰之。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理由
未得他人同意而任意以工具偷窺或偷錄他人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權,如有製造或散布之行為,影響尤為嚴重,應有處罰必要,為避免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疑義,於各款之行為客體增訂「身體隱私部位」以杜爭議。
(1021231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理由
原條文有關罰金之規定已不符時宜,爰予提高至三十萬元,以增加法院之審酌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