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員工總人數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人數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34人以上
不得低於 3%
私立學校、團體、民營機構 67人以上
不得低於 1%,且不得少於1人
43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進用身心障礙者時,應遵守下列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