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對於本條之代筆遺囑是否須以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爭議,最高法院曾有決 議認定:「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 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 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 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 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依此敘述,最高法院決議所採之解釋方法為何?
(A)目的解釋
(B)歷史解釋
(C)文義解釋
(D)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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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1), B(216), C(1058), D(379), E(0) #3226034
統計: A(2451), B(216), C(1058), D(379), E(0) #3226034
詳解 (共 7 筆)
#6237679
(一)文義解釋
是指藉由探求條文文字的可能意義,透過文字的意義來解釋法律。
(二)體系解釋
是指解釋法律時要遵從、維護法律的體系,使同一用語、意義統一,且不同階層的法律規範不得相互抵觸。
(三)歷史解釋
指解釋法律時必須要探詢立法史與立法資料,瞭解立法者當初立法時的政策與追求的目的。
(四)目的解釋
指解釋法律時,必須要考量法律的規範意義與目的,才能實踐法律的規定意旨。
各解釋方法的詳細內涵,請參考後續專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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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368
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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