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類題49.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B)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6 學分以上者(C)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D)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8497答案:B難度:非常簡單
43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 (A)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