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若您是警勤區員警,當您實施家戶訪查時,必須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請問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時,勿須訪查之住居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即可進 入其適當處所辦理
(B)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應至受訪查對象生活、營業之場所,實地個別訪查。但警察所、分駐 (派出)所所長或警勤區員警,就家戶訪查事項,認為有必要時,得聯合所屬數警勤區,以聯合 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C)警勤區員警為執行家戶訪查,所建立之各類簿冊,得記錄訪查家戶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其他執行公務所必要事項
(D)警勤區員警於家戶訪查所作成之資料,可供警察機關內部執行犯罪預防、為民服務或維護社會治 安使用,並可提供其他公務機關處理健保、稅務或地籍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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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86), C(540), D(38), E(0) #580084

詳解 (共 3 筆)

#1042058
B警察所及分駐派出所長,沒警勤區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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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14

A)錯誤 須經同意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6條2項

執行警勤區訪查時,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
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B)錯誤 須經所長核准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6條1項

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
同事業戶
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13點

  警勤區巡簽治安、交通重點方式如下:
  (一)繞巡警勤區治安要點及查簽巡邏簽章表;巡簽完畢後,與民眾聯絡互動,以瞭解轄區人、事、地、物之動靜態狀況,蒐集治安資訊及進行犯罪預防工作。
  (二)對於難以實施個別查察之處(場)所,經所長核准,得結合其他警勤區實施聯合查察
  (三)訪查所得資料由各警勤區員警分別註記於勤查系統之戶卡片或記事卡(副頁)。

C)正確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10條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
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
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
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D)錯誤 資料應保密/提供其他公務機關須依個資法規定為之(見C選項後段)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2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
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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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228
第 8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
座談會方式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
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依訪查規定:
社區座談會方式經 所長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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