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就業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仲介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B)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C)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以上之雇主者,原則上應由新
雇主申請許可
(D)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統計: A(445), B(11), C(85), D(48), E(0) #1729127
詳解 (共 3 筆)
就業服務法
(A)第61條(死亡處理) 由雇主代為處理
(B)第57條
(C)第53條(工作轉換)
(D)第56條(失聯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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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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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A)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仲介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B)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C)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以上之雇主者,原則上應由新
雇主申請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 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 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 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 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 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D)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