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為超越章程所載所營事業之法律行為,對公司不生效力
(B)章程應載明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與任期
(C)公司章程得規定公司得為保證人
(D)公司變更章程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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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107), C(369), D(116), E(0) #455134
統計: A(666), B(107), C(369), D(116), E(0) #455134
詳解 (共 4 筆)
#1322379
Yan 大三下 (2011/05/23 13:05):87人
禁止經營登記以外範圍的業務,否則無效,此規定已在90年刪除,因此依現行法規定,經營登記以外之業務,對公司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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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056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 129 條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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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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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239
請問A要怎麼改?有法條出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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