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8 條規定: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下列何者未被排除:
(A)罹患愛滋病者
(B)懷孕者
(C)已婚者
(D)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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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7), C(95), D(16), E(0) #122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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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367
此法已經更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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