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一年內經查獲幾次,應停止其營業?為停止營業處分時,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A) 2 次;2 個月
(B) 3 次;3 個月
(C) 3 次;6 個月
(D) 4 次;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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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5), C(676), D(2), E(0) #3171667

詳解 (共 2 筆)

#597172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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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2560
這題在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和53條,被抓包3次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就會被停業(52條),而每次最多給你停6個月(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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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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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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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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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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