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下列何項地方稅的用途須專款專用?
(A)直轄市及縣(市)稅
(B)特別稅課
(C)臨時稅課
(D)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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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60), C(134), D(21), E(0) #2572703
統計: A(28), B(160), C(134), D(21), E(0) #2572703
詳解 (共 1 筆)
#5066473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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