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制定宗旨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
及改善生活環境。緊急生活扶助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後多少時間內提出申請?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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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23), C(392), D(32), E(0) #2127824
統計: A(49), B(223), C(392), D(32), E(0) #2127824
詳解 (共 3 筆)
#4093576
第 2 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 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子女生活津貼 2子女教育補助 3兒童托育津貼,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緊急生活扶助━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 倍核發,補助3個月/應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當年度最低工資10分之1,每年申請一次
子女教育補助━減免學雜費百60%
傷病醫療補助━6-18歲自負超過3萬,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3個月內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1500,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
法律訴訟補助━5萬為限
創業貸款補助━滿20歲,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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