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現行的中介教育中,那一種型態主要是收容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學生?
(A)慈暉班
(B)合作式中途班
(C)資源式中途班
(D)獨立式中途學校
統計: A(128), B(33), C(23), D(449), E(0) #1484806
詳解 (共 5 筆)
(A)「慈輝班」 提供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學生就讀並提供膳宿。
(B)「合作式中途班」係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部分提供住宿)。
(C)「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
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學。
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
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親職功能不彰之
學生,採跨學區、跨行政區所設置。
二、資源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方式
,遴選轄內國民中小學分區設置。
三、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
體提供適宜場地及專業輔導資源共同設置。
四、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 19 條
法院依前條之聲請,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
一、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
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
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
前項第一款後段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於遣返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移民主管機關應儘速安排遣返事宜,
並安全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