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乙、丙、丁、戊為 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依共有土地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B)縱使丙、丁不同意,甲、乙、丙三人仍得將 A 地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單獨處分 A 地
(D)甲、乙、丙、丁、戊為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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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1), C(205), D(43), E(0) #3189836
統計: A(4), B(31), C(205), D(43), E(0) #3189836
詳解 (共 3 筆)
#6184786
民法第819條
1、(A)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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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71號
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
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
為抵押權之客體。
抵押權亦屬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惟因(B)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得單獨為之,
不須其他分別共有人之同意。
(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及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參照)。
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
為抵押權之客體。
抵押權亦屬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惟因(B)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得單獨為之,
不須其他分別共有人之同意。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共有分為分別共有和共同共有,應有部分只會出現在分別共有的關係中。
參考自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ousing-land-neighbors/947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共有分為分別共有和共同共有,應有部分只會出現在分別共有的關係中。
參考自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ousing-land-neighbors/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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