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人因相信該不實 之財務報告內容,而於證券市場買入 A 公司股票遭受損失,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無庸負賠償責任
(B)A 公司之會計人員乙如係依董事會之指示編製財務報表並簽名時,乙無庸負賠償責任
(C)因該不實財報經甲簽證,故 A 公司之財務經理丙除有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D)A 公司之董事長丁如無法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經甲簽證之財務報告內容 無虛偽隱匿情事時,即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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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loe 小一上 (2020/04/17)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1條第1項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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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幼兒園下 (2021/04/04)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0-1條對於財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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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8)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43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業經會計師甲簽證但主要內容仍有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投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