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何項情形下,開狀銀行不應同意受理信用狀之修改?
(A)買賣雙方及保兌銀行(如有者)之同意
(B)在授信額度內增加信用狀之金額
(C)信用狀之修改仍須受到 UCP600 之約束
(D)原交易條件為 FOB 修改為 CIF,但未增列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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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28), C(106), D(2556), E(0) #2906707
統計: A(28), B(228), C(106), D(2556), E(0) #2906707
詳解 (共 2 筆)
#5745993
選項A表示買賣雙方和保兌銀行同意,這是符合信用證修改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不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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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是可以修改信用證的內容,但必須在開證行的可用餘額內進行,否則就是超過授權範圍的操作,因此不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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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提示了修改必須遵循UCP600慣例的規定,這是正確的,也必須符合統一慣例的規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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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中,將原交易條款從FOB修改為CIF時,並未增加保險條款。這種情況不能同意修改。在CIF條款下,賣方應當負責購買貨物的保險,但是由於未增加保險條款,所以未保障貨物的保險費用,這在信用證中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條款。否則,可能導致貨物在運輸中出現損失,銀行和客戶雙方都將面臨經濟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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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選項D是不正確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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