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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8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8

年份:108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43.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符合中、長期放款協議 分期償還案件免列報為逾期放款之條件?
(A)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B)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二十
(C)若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十年
(D)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無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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