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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第 26、30、33、74~76 條條文
第 1 條
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
證分處。
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
設事務所。
43.依我國公證法之規定 (A)僅法院應置公證人 (B)僅規定民間公證人一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