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合法行政處分仍得因為情事變更而廢止,但應予補償,此點乃基於以下何種原則之適用?
(A)比例原則
(B)公益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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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8), C(1913), D(18), E(0) #503929

詳解 (共 1 筆)

#318863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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