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公布姓名、照片,屬於下列何種行政罰?
(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B)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C)影響名譽之處分
(D)警告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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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89), C(4838), D(284), E(0) #503937

詳解 (共 1 筆)

#165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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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

出入港口機場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

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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