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行政處分之附款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B)可與該行政處分之目的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C)可附條件或期限
(D)可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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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556), C(42), D(60), E(0) #503891
統計: A(47), B(3556), C(42), D(60), E(0) #503891
詳解 (共 1 筆)
#5671305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1、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2、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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