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若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有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受益人財產有損失,撤銷之機關應給予補償
(B)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之存續可得之利益
(C)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關於補償金額相對人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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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121), C(277), D(3378), E(0) #503892

詳解 (共 6 筆)

#753883

(D)關於補償金額相對人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應改為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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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946
 120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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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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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397
(C)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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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485

23.信賴利益之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幾年消滅?
(A) 5 年
(B) 4 年
(C) 3 年
(D) 2 年

國營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試題-行政法(40題)#9620

答案:A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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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61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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