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何項之規定?
(A)不當得利
(B)侵權行為
(C)債務不履行
(D)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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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7), B(185), C(290), D(324), E(0) #399967
統計: A(7437), B(185), C(290), D(324), E(0) #399967
詳解 (共 5 筆)
#585353
第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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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042
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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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627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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