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2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43.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稱之為(A)不當得利(B)法定委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