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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B)不得再審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C)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D)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公職◆憲法
-
93 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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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73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程阿貓
高三下 (2013/05/12)
應該是釋字442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
看完整詳解
檢舉
查看全部12則討論
10F
林末日
高二上 (2015/05/27)
行政訴訟法
第 10 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檢舉
11F
t1213kkk
小六下 (2015/05/28)
高等法院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地方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查過很多資料
都是以上述法條為準。
檢舉
12F
t1213kkk
小六下 (2015/05/28)
行政法指的應該是指公投的訴訟!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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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B)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