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哪些現行法令明文規定心理師得依法陪同受害人(當事人)出庭並陳述意見? ①家庭暴力防治法 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③人口販運防制法 ④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46), C(334), D(648), E(0) #639480

詳解 (共 3 筆)

#1111597
第 24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 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 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
34
0
#1516908

請參考:
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1973/File_2418.pdf

現行法規中對於社會工作人員擔任陪同人的規定

法規名稱
 內容
專業陪同人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第 4 項:「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 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 場,並得陳述意見。」
社工、心理師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第 1 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 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 15 條第 3 項:「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 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 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 見。」 
醫師、心理師、社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
第 61 條第 2 項:「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 護其隱私。」 
社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 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 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社工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4 條第 1 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 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 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 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 同。」 
醫師、心理師、輔 導人員、社工
 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第 3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 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 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 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不在此限。」 第 248 條之 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時,亦同。」

   醫師、社工

       

32
0
#401871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被害人得於審理...
(共 4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897644
未解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1...
(共 1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3118729
未解鎖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3條: 被害人...
(共 5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