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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內政部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請問不到場所生之主要法律效果所指為何?
(A)將構成強制驅逐出國之事由
(B)將構成刑事責任
(C)得依本法處以罰鍰
(D)得依本法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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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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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移民行政//Amber 國三下 (2020/08/07)
第 8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三、未依第九條第七.....看完整詳解
6F
Ann 大一下 (2022/05/19)

第 66 條 詢問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二)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 相關罰則:移§85
    ◦ 拒絕到場接受詢問,處2千至1萬元。

7F
gavin821230 高三下 (2024/04/09)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2千~1萬元罰鍰。
8F
貓小子 大二上 (2024/05/2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6 條

1. 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 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3. 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五、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六、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43. 內政部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