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根據《家庭暴力防制法》,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等,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之情事,應於多久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A)8 小時。
(B)12 小時。
(C)24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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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8), C(2195), D(76), E(0) #2067368
統計: A(43), B(68), C(2195), D(76), E(0) #2067368
詳解 (共 1 筆)
#438617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
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
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
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
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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