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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之內容,何者錯誤?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B)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者,倘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即難謂其牴觸憲法第 8 條之規定
(C)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身體之自由,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基本人權,尤其應受周延保護
(D)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使刑事被告早期認罪,俾利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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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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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Lai 高二下 (2013/09/13)
簡單來說;羈押就是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看完整詳解
1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1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之內容?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

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B)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者,倘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即難謂其牴觸憲法第 8 條之規定

(C)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身體之自由,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基本人權,尤其應受周延保護

13F
kyuhyun020392 小一上 (2023/05/08)

(D) 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使刑事被告早期認罪,俾利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 羈押目的在於保全證人、證據、預防社會危險,與有罪無罪無關,被羈押不等於有罪,沒被羈押也不等於無罪

14F
Vara Ue (2024/03/14)

釋字第654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

(意見書) 由於羈押係指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以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保全刑事程序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羈押是保全刑事程序之措施,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得知羈押之主要目的有三:(1)保全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始終在場;(2)保全刑事執行之手段;(3)確保刑事偵查與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於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上述刑事程序保全之目的,僅止於確保被告到場接受審判、執行以及消極地避免串證之危險而已,但並不包括蒐集本案犯罪證據在內,更不包括取得被告關於犯罪事實之陳述。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8 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之內容,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