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教育學校另有規定外,以下哪些屬於學校層級應 設的組織? 甲、課程發展委員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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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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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有實學必高中 大四下 (2021/04/27)
甲、課程發展委員會→學校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121218)第 6 條 1. 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 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乙、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學校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1121210) 第 3 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丙、特殊教... 查看完整內容 |
17F 芋圓QQ 大三下 (2024/03/08)
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學校得設置。
課程發展委員會:學校設置。
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學校設置。
校長為召集人、主任代表、普師代表、特師代表、特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