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依司法大法官解釋,公益徵收須給予補償是根據何種理論而來? (A)特別犧..-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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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暄 國三下 (2019/02/08)
[釋字第 425 號] 解釋爭點 內政部就徵收補償費因待解釋未依限發放,徵收有效之規定違憲?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於補償費發給或經合法提存前雖仍保有該土地之所有權,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本此意旨,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法定期間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 查看完整內容 |
4F 暄 國三下 (2019/02/08)
本院自釋字第四00號解釋以「特別犧牲」之概念,於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補償,係因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範圍相對化,同時負有一定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為因公眾利益致人民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形成其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自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此項權利之保障,除係貫徹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外,尤為確保人民在法律上之地位實質平等之平等權意旨得以實現。本件解釋多數意見援引保障財產權所設之特別犧牲概念,將之擴張適用於人民非財產權因公益需要受國家合法侵害時,享有依法請求補償之權利,使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愈形完善,本席深表贊同。 擷取至: 司法院釋字第六七0號解釋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葉百修 所以說當人民之私有財產受因公共利益之需求而受到犧牲,都以[特別犧牲]加以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