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
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規定,若被認領者為胎兒時,應以何人之本國法作為認領之準據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