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9.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積欠勞工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幾萬元以上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A)5萬元
(B)10萬元
(C)15萬元
(D)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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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 C(8), D(43), E(0) #17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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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691
第 11 條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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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676
第 11 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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