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9.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稱為:
(A)再保險
(B) 複保險
(C)合併保險
(D)共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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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11), C(18), D(16), E(0) #145975

詳解 (共 4 筆)

#129331
保險法35: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法39: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Coinsurance(共同保險 ) :
由接受邀保之保險公司作為首席保險公司,負責簽單直接對被保險人負責,而其他共同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則另外以共同保險契約約定之,將來被保險人損失發生時,由首席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後,再去向各個共同保險人攤回其應分攤之賠款。

摘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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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63


要保人= 保戶[客人]

保險人=保險公司

 

複保險..白話說....例如..小明.就自己房子..分別向..南水.舊光.窮邦..買火險[就有了..三張保單[契約]

再保險.....例如..小華向南水買了二憶元的美容險...南水接受了..

               而南水怕賠不起小華.又以這美容險保單自舊光投保一億五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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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65

丫...自己都搞錯了..

 

小明是複保險...

 

小華的美容險是[南水]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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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8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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