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傳聞證據得否作為判決基礎之問題,與下列何種原則有關? (A)自由心證原則..-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alicia81032 國一上 (2014/07/23)
直接審理的"直接"指法官能夠在法庭上"直接"接觸證據,以便依據經驗和論理法則作成自由心證,辨別證據力強弱,同時保障被告防禦權;因此原則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59 傳聞法則),只有在159-1到159-5傳聞法則方可適用。 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看完整詳解 |
4F
|
5F
|
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