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n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n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 n 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n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n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n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n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n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n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 n 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n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n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