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A) 所謂設備是指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B) 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C) 招收幼兒人數達一百零一人之幼兒園得獨立設置健康中心
(D)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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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1610), C(242), D(280), E(0) #2949822

詳解 (共 4 筆)

#5542146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二、設備:指設施中必要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品及器材。

第 14 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第 17 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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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3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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