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不利於我國政策執行缺失的改進?
(A)提高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
(B)妥善運用領導及管理技術
(C)增加執行機關
(D)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督工作
統計: A(473), B(34), C(2614), D(101), E(0) #212568
詳解 (共 2 筆)
下列何者不利於我國政策執行缺失的改進?
(A) 提高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
(B) 妥善運用領導及管理技術
(C) 增加執行機關
(D) 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督工作
ANS : (C)
~解析 :
「我國」之「政策執行」的「缺失」與「改進」:
「我國」之「行政機關」於「執行政策」時,常會「發生」下列之「缺失」,茲將其列述如下,並提出「改進」之「道」:
一、「我國」之「政策執行」的「主要缺失」:
(一)「執行機關」常有「本位主義」觀念 :
「執行機關」的「本位主義」如過於「濃厚」,就會「各行其道」,因而影響「政策」的「執行力」。
(二)「執行機關」之「重疊」:
由於某一「政策方案」之「執行」常涉及「許多機關」,因而在「多頭馬車」的「情況」下,「無法順利執行政策」。
(三)「威權決策者」的「決策方式」之「不當」:
1. 我國「政府機關」不論「中央層級」或「地方層級」,常會出現所謂「強人政治」。
2. 且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決策模式」,最易造成「執行不順」的「後果」。
(四)「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錯誤觀念」盛行 :
「行政機關」在「規劃」及「執行」其「政策方案」時,常懷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錯誤觀念」,根本「無法貫徹方案」的「執行工作」。
(五)「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的「介入」影響「執行效果」:
在「我國」的「政策運作過程」中,「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介入的「情況」極為「普遍」且「嚴重」,使「政策方案執行工作」在屢遭「阻撓」的「情形」下,「大打折扣」。
(六)「執行人員」之「不當行為」影響「執行效果」:
許多「政策執行人員」或因「未參與規劃工作」、或因「不了解方案」的「內容」及「執行作法」、或因「個人利益」作祟,往往對「執行」工作「陽奉陰違」、「虛應故事」、「敷衍了事」。
(七) 未能建立「公平」與「合理」的「執行原則」:
「政策執行」未能「普遍」建立「公平合理」的「原則」,常以「個案」及「例外」的「方式」處理,導致「不平則鳴」的「怨氣」到處「充斥」,其「政策執行」遂「阻力重重」。
二、「我國」之「政策執行缺失」的「改進」:
(一)「政策運作面」的「改進」:
為貫徹「政策目標」的「達成」,負責「政策執行」的「機關」及「人員」應「設法」自「政策運作面」改進「既有」的「缺失」。其「改進」的「重點」包括以下諸項 :
1. 提高「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 → (A)
「執行機關」及「人員」應「採取」各種「適當」的「獎懲措施」,以「爭取」其「標的人口」對「政策方案」的「支持」。
2. 加強「執行機關」間的「溝通」、「協調」與「整合」:
「良好」的「溝通」、「協調」與「整合」,可以使「執行」所「需」的「人」、「財」、「事」、「物」、「時間」、「空間」等「要素」作「最佳」的「組合運用」。
3. 發揮「執行機關」的「特性」及「專長」:
在「執行政策」時,應將「有利執行」的「特性」及「專長」,儘量「發揮」,以貫徹「政策目標」達成的「決心」。
4. 提高「執行人員」的「執行意願」及「士氣」:
「執行機關」應採取「各種作法」,設法提高「執行人員」對「政策」的「承諾感」、「責任感」與「成就感」等。
5. 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督工作」: → (D)
「政策方案」有否按照「預定進度」執行、是否發生「偏差現象」、有否「達成預定目標」等,均必須透過「政府機關內部」及「機關外面」的「監督系統」隨時予以「有效」的「監督」,才能「充分」的「掌握了解」,並「督促改進」。
6. 妥善運用「領導」及「管理技術」: → (B)
「政策」如欲「順利推動」,有賴「主其事者」採取「適當」的「領導技巧」,以糾合「眾志群力」,「共赴事功」。
7. 改善「政策執行」的「系統因素」:
「透過」各種「政治社會化」的「機能」,使「民意代表」、「利益團體」、「一般民眾」、「輿論」、「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具有「正確」的「認識」,化「各種執行」的「阻力」為「助力」。
(二)「機關結構功能面」的「改進」:
欲強化「我國各級行政機關」的「政策執行能力」,可以從「結構」的「調整」及「功能」的「加強著手」。其中犖犖大者如下 :
1. 調整「行政院組織結構」:
(1) 對「行政院」的「組織架構」應「建議」作「相當幅度」的「調整」,包括「增設」、「升格」、「歸併若干部會」等。
(2) 若「研修調整」後,對「政務」的「推動」、「職能」的「發揮」,應有「相當」的「助益」。
2. 明確「劃分權責」正常推動「業務」:
(1)「各部會」及其「內部各機關單位」之「權責」應配合「新政府」所「大力推動」的「行政革新工作」,「切實檢討釐清」。
(2) 使「各機關」、「各單位」責有「專司」,以免「爭功諉過」。
(3) 並「進而」在「同心協力」下,「順利執行」各項「建國計畫」。
3. 釐正「各級行政機關」的「名稱體系」:
設法通過《行政機關組織通則》,「健全一貫」的「行政組織體系」,使「各級組織」的「名稱」→「系統化」、「合理化」。
4. 強化「決策機構」:
(1)「尊重」各部會「主管事務」的「權責」。
(2) 加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的「輔弼功能」。
(3) 強化「決策幕僚機構」,如強化「經建會」、「國科會」、「研考會」的「功能」等。
5.「積極」推動「行政革新」工作 :
(1)「行政革新」的「目的」在「革故鼎新」,使行政工作「日新又新」,「精益求精」,達到「福國利民」的「目標」。
(2) 其「具體作法」為 :
Ⅰ. 革新「行政設備」;
Ⅱ. 革新「行政制度」;
Ⅲ. 革新「行政運作」;
Ⅳ. 革新「行政觀念」;
Ⅴ. 革新「行政研究」。
治標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