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於下列何種條件下,應採融資租..-阿摩線上測驗
1F 王小芳 小五下 (2013/06/1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6-2 條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 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負擔履約成本者,於依前項第四款計算租賃資產之現值時,該履約成本應從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計算現值之基礎。 營利事業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應將每期之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列帳;利息收入部分以向非金融業借款...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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