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關於受扶養人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
親屬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B)贈與人及其配
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
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C)贈與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
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
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D)贈與人及其配偶之其他親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
款及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
贈與人扶養者。[遺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