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
(A)法官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15), B(129), C(106), D(345), E(0) #1781892
統計: A(6215), B(129), C(106), D(345), E(0) #1781892
詳解 (共 7 筆)
#2829101
(A)法官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生活邏輯,四個答案B~D都會跟人犯在同一起,所以會有凌虐的行為發生
法官在審理的時候,應該是不會跟人犯說「走! 我們到後面的小房間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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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075
刑法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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