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我國人民甲之犯罪行為,下列何者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A)甲於我國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日本將乙炸死
(B)甲於日本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我國將乙炸死
(C)甲與已婚的乙於日本境內發生性行為
(D)甲於日本旅遊時將我國國民乙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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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55), C(6763), D(199), E(0) #1781894

詳解 (共 10 筆)

#2776559

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內亂、外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印文罪、鴉片、妨害自由、海盜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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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439

To樓上

刑法目前採屬地跟屬人的折衷主義

若台灣人犯了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即使是在境外犯罪仍會被追訴

而殺人罪是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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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608

C: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人都不是被害人,他們是合意性交,沒有任何一方被性侵。如果甲在日本性侵乙,刑法就能處罰甲了(刑法第7與221條)。會因為婚外性行為而受損害者頂多是行為人的配偶,但這種情感上的損害(或者說是對配偶的獨佔交配權受侵害)是否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有很大爭議。還有,人能不能因為結婚就限制配偶的性自主權、強迫配偶只能跟自己性交,也有很大爭議。這些是廢除通姦罪的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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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123

(C)甲與已婚的乙於日本境內發生性行為

生活新聞 : 殯葬天王和某飯店天后兩人被直擊同遊日本九州鐵道行,回來後也沒有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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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129

第 5 條nn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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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907
A行為一部在台 適用刑法第4條B隔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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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287

這題可以用屬人與屬地觀念來解就行,用刑期來解有點太搞肛了


35.下列犯罪行為都是台灣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詐欺犯罪,何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A)台灣人5人集團從肯亞,詐騙在台灣的台灣人

(B)台灣人假冒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詐騙在印尼的台灣人

(C)台灣人假冒香港廉政官,詐騙在香港的台灣人

(D)台灣人以網路工具,詐騙在越南的越南人                      form 107年關務四等第3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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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048

幫樓上補充

有配偶而與人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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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018
A於我國境內製作炸彈B將炸彈寄到我國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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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724
(C)須符合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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