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跨域治理概念的核心要素?
(A)跨域治理之方式多元,涵蓋跨轄區、跨部門、跨政策領域之間的伙伴合
作關係
(B)跨域治理之法制化方式程度不一,我國地方制度法目前僅採取第 24 條
之 2 訂立行政契約
(C)跨域治理係高度政治性的議題,涉及地方自主權,故需密切的政治協商
與談判
(D)跨域治理需以民意為基礎,故應博採周諮,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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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78), C(155), D(115), E(0) #1983781
統計: A(41), B(978), C(155), D(115), E(0) #1983781
詳解 (共 4 筆)
#3629173
地方制度法第21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24條第1項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地方制度法第2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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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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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 |
合辦之事業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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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 |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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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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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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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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