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24872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44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機關審 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各機關經管之財物如有遺失時,經審計機關查明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主管人員及主 辦會計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C)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