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公務員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判決?
(A)免議
(B)不受理
(C)擱置
(D)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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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50), C(8), D(85), E(0) #2140029

詳解 (共 4 筆)

#4082867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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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030

延伸考點:


公務員懲戒法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
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
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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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696
第二十六條(不受理議決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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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695
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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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88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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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不受理: 1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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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2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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